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普通簽証由8類調整為12類

■新華社/圖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37號國務院令,存倉公佈經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該條例。  條例共39條,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這一條例是為了規範簽証的簽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  條例規定,在簽証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根據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將普通簽証分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類,分別對應定居、工作、學習、訪問、旅遊、過境、乘務、記者等事由。其中,F字簽証和L字簽証涵蓋多種入境事由,不利於外國人入境後的服務和管理。為了使簽証類別能夠準確反映外國人入境事由,實現外國人入境後的精細化管理,條例在保留現行簽証分類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對現行F字簽証、L字簽証作了拆分,並新增加了R字簽証,普通簽証類別由目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條例規定,外國人持簽証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証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簽証。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條例還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條例要求,外國人自存倉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注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對此,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解答1】讓不該進的人進不來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  答: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事關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在條例草案審查過程中,我們的考慮是:  一是處理好條例與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關係。作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條例對於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重複規定;對於出境入境管理法設立的相關制度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的,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處理好維護國家安全與便利外國人入境出境的關係。條例在規範普通簽証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時,既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加強相關審核措施,使不該進的人進不來,需要管的人管得住,又要為正常人員往來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是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條例重點對普通簽証的類別和簽發作了規定,對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進一步細化。  【解答2】方便海外華人回國探親  問:條例為海外華人提供了哪些入境出境便利?  答: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海外華人提出,希望給予海外華人更多的出境入境便利。為此,條例針對海外華人的特點,專門設立了Q字簽証,主要發給申請入境探親的海外華人,以便駐外使領館對申請Q字簽証的海外華人簽發有效期、停留期較長的簽証,為其回國探親提供便利。同時,條例還專門設立了團聚類居留證件,主要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海外華人。迷你倉新蒲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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