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

港無「外交」只有「對外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依照《香港基本法》,迷你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自行處理。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香港特區成立以後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夥伴維持緊密聯繫。香港的「對外事務」有別於「外交」事務,後者主要以主權國為單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基本法第2章第13條及第7章約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宜。此外多國於香港特self storage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則由政府總部的禮賓處負責。當年設「政治顧問辦公室」嶺南大學公共管治研究部主任李彭廣向本報表示,在香港回歸前,英國政府外交部會派出政治顧問,協助當時的港英政府,包括港督等主要官員處理外交事務的問題。他補充,因為未必每個港督都有充分的外交知識去處理香港的外交問題,同時亦有港督是從管理殖民地的職務出身,欠缺外交經驗。故此,政治顧問會充當輔助的角色,協助處理問題。港英政府當年更設有「政治顧問辦公室」,為香港政府體制上的其中一部分,方便港督及其他主要官員隨時請教「外交知識」。迷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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