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 星期三

乘坐出租車途中被石頭砸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余先生來電問:"2013年9月期間,迷你倉我在市區搭乘黃某駕駛的出租車,途中窗外飛來一石塊,砸傷余先生右眼。事發後,經多方調查,無法認定砸傷我石塊的來源及肇事人。我因該事故,支出治療高額治療費用,左眼視力嚴重下降,經鑒定構成殘疾。此後,我要求司機黃某及出租車公司進行賠償,但黃某與出租車公司均以責任應由造成石塊飛入車內的肇事人承擔為由,拒絕賠償。請問如何維權?"律師解答: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余先生的上述人身損害後果,既可嚮導致損害事故發生的肇事人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可選擇要求承運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余先生搭乘黃某駕駛的出租車,與該出租車所屬公司之間即建立了出租汽車客運合同關係;出租車公司是迷你倉將軍澳客運合同關係中的承運人,余先生為旅客。按照運輸合同關係的一般規定,乘客作為一方當事人,享有安全運送的權利。本案中,雖然導致石塊飛入車內傷人的肇事人未能明確。但租車一方作為承運人,未能妥善履行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除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黃某作為出租車司機,其駕車運載旅客行為屬職務行為,故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其所屬用人單位,即出租車公司承擔。綜上,余先生可依法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對其人身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廣東�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捷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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