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專家:事件折射中國法律空白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孟慶舒 北京報道)針對「海娜號」被扣事件,self storage專家指出,韓國行使管轄權雖有法理依據,但根據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規定:「船舶只能因海事請求而不能因任何其他請求被扣押」。韓國地方法院扣船時並未考慮遊客合法權益,致使上千名中國旅客滯留,此舉欠缺考慮。此外,儘管船隻被扣留,但是並不代表船上的人員(包括船員和旅客等)沒有行動自由,船員和旅客可以自行選擇離開,如其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船隻被扣造成實際損失,則可以向郵輪公司索賠。中國作為崛起的海運大國,「海娜號」被扣事件也顯示出海事法建設方面仍需推進,在海事程序和執行方面,仍有制度空白需要完善。 有多年海事海商訴訟經驗的郝俊波律師對內地媒體指出,根據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任何一艘迷你倉國船隻行駛到某國領海時,該國對該船隻擁有司法主權。故任何一國的當事人提起海事請求,只要符合相應的規定,船隻駛往國當地法院有權對前述船隻實施扣押。 內地著名評論人徐立凡稱,「海娜號」被扣事件中的是與非之外,折射出中國這個海運大國的海事法建設仍需推進。儘管中國有1993年就出台的《海商法》,但在海事程序和執行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空白。同時,韓國地方法院、船運方並未預做打算,使得遊客的人身自由等權利受到傷害。韓國地方法院選擇值休息日扣押船隻,海航方面無法及時處理保證金繳納、結匯等手續,致使上千名中國公民滯留,欠缺考慮。而海航方面儘管善後行動迅速,但是未能與被迫滯留的乘客普遍達成合理的賠償協議,沒有明確其違約責任而只想迅速了事,也同樣欠缺考慮。文件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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