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傳海進入農曆處暑時節,
迷你倉 各地高溫開始消退。不過, 炎炎夏日年年有, 如何保障建築工人錯時差調休權和領取高溫津貼權, 仍是建築工程行業的一塊心病。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 37℃以下時,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 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 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但據筆者觀察, 在不少企業尤其是建築工程企業, 該辦法的落實不盡如人意。 其中原因固然很多, 但企業也面臨不少苦衷。一是合同施工工期普遍沒有給建築工人在高溫環境下以 "喘氣" 的機會。我國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沒有對確保高溫時節勞動者彈性休息權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項目在工程勘察設計和對外發包 (招標) 時, 往往只考慮
儲存倉緊施工, 儘快完成任務, 很少考慮每年三四個月的高溫季節。如果工程承包企業在高溫時節採取彈性施工制度, 施工進度必然會受影響, 甚至影響在合同工期內交付工程。顯然, 承包企業不願意出現這種情況。二是招標文件沒有建築工人高溫津貼這一說。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沒有對建築工人高溫津貼等支出作出約束性規定, 在建設單位的招標文件和承包企業的投標文件里, 都沒有高溫津貼這項支出費用。可見, 要把對建築工人 "高溫關懷" 的政策落到實處, 必須認真清理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瑕疵, 儘快予以修訂和完善。同時, 強化法律和各職能監督部門對建築工程市場的監督和指導, 對各行業制訂和發佈的建築工程招標範本進行清理, 並嚴格監督法律法規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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