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Special notes

證券時報記者 陳春雨今年1月,新蒲崗迷你倉用于規範場外市場及非上市公�公司的《非上市公�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監管辦法》)正式實施,相較于已上市公司,場外市場以及非上市公�公司維權有哪些不同?新《監管辦法》如何維護投資者權益?與此同時,哪些方面還有提高空間?借證券投資者保護律師論壇第七次研討會之際,證券時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不能直接適用"虛假陳述"證券時報記者:目前場外市場上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主要有哪些?產生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什麼?楊兆全:主要體現在信息披露不真實、人為股票操縱價格、利益輸送、高管層侵害公司利益等方式。產生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司上市門檻不高,公司治理不完備。此外,這類公司規模小,更容易被操縱。高管層對違規風險意識亦不足。證券時報記者:對於這類行為,投資者可以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楊兆全:對場外市場的侵權行為,投資者首先要尋求證券監管機構的幫助。證監會可以通過查處違法者,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其次,要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對違法者採取法律訴訟,通過法律手段,獲得合理的賠償。信息披露制度更完善證券時報記者:《監管辦法》出台後,規範了場外市場環境,這對非上市公�公司提出了哪些要求?楊兆全:《監管辦法》規定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可以超過200人,同時規定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並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後,可以按照本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核准轉讓股票和定向發行。這就突破了長久以來制約中國場外市場發展的障礙——股東人數"200人之限",一直以來中國場外市場(包括"新三版"、各地股權交易所)都恪守200股東上線的原則,造成了場外市場交易極不活躍。股東200人的上限突破後,預計會對股權進行拆細交易,並實行競價,從而會刺激交易量,提升市場融資功能。證券時報記者:規範後的場外市場環境,對投資者的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楊兆全:在很長的時間內,非上市公�公司運作不規範,大都未進行信息披露,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監管辦法》的實施將非上市公�公司的監管納入了法制軌道,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該辦法對於非上市公�公司的半年報和年報披露時間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要求年度報告中的財mini storage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公�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規定,非上市公�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也在制度上規避了非上市公司尋找借口,避免信息定期披露的風險。投資者知情權不容忽視證券時報記者:新規範還存在哪些不足的地方?哪些方面,還需要加強以更好地保護投資利益?楊兆全:有兩個方面需要提高,一要強化信息披露制度。由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首次引入做市制度,並向個人投資者開放,因此未來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強化,對於不履行或違反披露義務情況的處罰措施作出明文規定。對於這個市場,首先要規範做市商的信息披露。由於做市商和投資者存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嚴格要求做市商及時向市場披露交易情況,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透明性,以便投資者做出全面準確的判斷。此外,由於做市商同時可能從事經紀業務,因此必須要求其向投資者推薦股票的同時,披露自己的做市商身份。與此同時,強化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市場建設初期,有必要實行相對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充分瞭解企業經營情況。等到市場進入成熟階段以後,可以適當降低信息披露的標準。其次,要協調《證券法》、《公司法》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規定。從保護公�投資者、股東知情權的視角,《證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與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存在內在的制度聯繫,股東查閱權、質詢權等知情權利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補充。《公司法》上的股東查閱權主要針對有限公司設計,股份公司股東查閱權較弱,如未明確股東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權,更未賦予其司法請求權。作為非上市公�公司的股東知情權陷于被公司法"冷落"與證券法"遺忘"的雙重陷阱,查閱權受限而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備。有鑑於此,以公�公司與封閉式公司作為《公司法》、《證券法》調整對象的分類基礎,統籌設計股東知情權非常必要。針對非上市公�公司的股東知情權的完善,一是《證券法》信息披露框架應顧及所有公�公司,以保護公�投資者的利益;二是《公司法》需強化對非上市公�公司股東查閱權保護的規定。self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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